现行水价信息
居民水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规定,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986号)精神,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并报管委会同意,决定在开发区区域范围内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一、分级水量和水价标准。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级,水价分级递增。第一级: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80立方米,水价为每立方米4.90元;第二级:户年用水量在181—240立方米之间,水价为每立方米6.2元;第三级,户年用水量在240立方米以上,水价为每立方米8.00元。对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各级年用水量分别增加36立方米。
二、计量缴费周期。居民阶梯分级水量按年度周期计量,当年度累计用水量达到分级水量基数临界点后,开始实行阶梯加价。阶梯水价的计量周期为每年3月1日起至次年2月底,年用水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三、实施范围。开发区辖区范围内自来水管网供水区域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实行阶梯水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
四、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经批准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用水价格统一执行每立方米5.55元。
五、对低保户、特困户等低收入家庭用水,按第一级水价执行,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
六、开发区供水企业要制定居民阶梯水价实施细则,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供信息查询和告知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保障用水质量,确保居民用水安全稳定。
非居民水价
用水性质 |
计划内价格 |
计划外价格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 |
7.90 |
12.29 |
1.40 |
工业交通业 |
7.90 |
12.29 |
1.40 |
商业、金融建筑业 |
7.90 |
12.29 |
1.40 |
宾馆、娱乐业 |
7.90 |
12.29 |
1.40 |
洗浴、饮用水生产 |
22.30 |
41.09 |
1.40 |
再生水 |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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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火准备费:用户按入户水表的口径交纳防火准备费(不含居民住宅小区)。防火准备费用于补偿灭火用水损失,其标准是:
入户水表口径(毫米) |
80 |
100 |
150及其以上 |
交防火准备费(元) |
12.35 |
21.92 |
49.39 |
三、表井费:以预算为准(依据2000年市建委预算定额)